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平台,区直各相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居住区整体功能环境,现就加强我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配套设施论证。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由区住建局召集区发改、规资、教育、民政、卫健、林水、公安、文广、城管、水务、供电、燃气等部门,对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签订。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区住建局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同应当明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开工及竣工期限、分期交付使用的批数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

(三)配套设施建设。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同期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按规定交付使用,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建设工程规模较大的项目,经区住建局批准,开发建设单位可对配套设施项目进行分期建设,原则上应满足首期入住业主的使用要求,具体建设内容及期限应当在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配套设施建设的履约确认。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义务的,应当向区住建局提出配套设施履约确认申请,区住建局对其履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区住建局对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时,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配套公共建筑和综合管线总平面竣工图;

4.配套基础设施已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的相关资料;

5.配套公共建筑测绘成果报告;

6.与配套设施建设相关的其他资料。

达到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要求的,区住建局予以核发《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首次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 

(五)配套设施移交与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获得《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在3个月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手续,接收单位应当及时接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配套设施移交后的保修责任;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租、出售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配套设施。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配套设施的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其规划设计用途。 

二、工作要求

各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管控,共同促进公共配套设施与开发项目同步报建、同步建成、同步投入使用,并负责监督公共配套设施运行管理。区住建局联合区城管、教育、卫健、文广等部门对居住区配套设施开展专项联合执法,发现问题应及时责令限期改正,确保居住区配套设施合理使用。

一经发现开发建设单位未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擅自开工的,由区住建局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一经发现开发建设单位将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由区住建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三、其他事项

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新项目须在开工前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已开工但未预(销)售的项目须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前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已预(销)售但未交付的项目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首次登记前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并办理《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住区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日博体育_日博体育在线-官网加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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