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镇(街道)区域发展办(农业),农林集团综合管理部:

为了大力推广施用商品有机肥,确保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合理、规范,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日博体育_日博体育在线-官网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0号)精神,结合余杭实际,现将修订后的《余杭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胡康赢        联系电话:0571-86221264

附件:余杭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细则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余杭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细则

生产与施用商品有机肥是充分利用畜禽排泄物、解决环境污染、实现农业节能减排的有效手段,是开展农田地力培育、提升土壤肥力的有效措施。为了大力推广施用商品有机肥,确保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绩效,现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日博体育_日博体育在线-官网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0号)精神,结合余杭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商品有机肥的定义:

商品有机肥是需经肥料登记许可,利用本区或杭州市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等产品,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重金属及水分含量和酸碱度指标分别达到《有机肥料》(NY525-2012)、《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要求的产品。以后年度上述标准发生变更的,商品有机肥产品相关指标所应达到的标准相应调整。

二、扶持领域及重点

为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我区将对以下领域进行重点扶持:

(一)标准农田地力提升项目区、垦造耕地、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蔬菜功能区等;

(二)连片种植粮油、蔬菜、茶叶、水果、花卉等作物区域;

(三)粮油、蔬菜、茶叶、水果、花卉等种植大户及家庭农场;

(四)各地要建立商品有机肥补贴量控制和使用田块轮换制度。果、菜、茶、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种植基地,周年单位面积有机肥(NY525-2012)补贴量不超过2吨/亩,同一田块3年内有机肥(NY525-2012)补贴量累计不得超过6吨/亩。

(五)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扶持政策及标准

施用用户:按其施用商品有机肥的数量给予300元/吨的补助,其中省财政补助额度不超过产品单价三分之一,省财政补助指标不足的由区财政全额配套。每个用户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四、计划与申报

为了确保我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工作的有序开展,对于商品有机肥的生产、销售企业及施用用户购买与施用实行年度计划制、供应招标制、购买备案制和扶持申报制。

(一)实行年度计划制

为确保预算资金的计划性和可操作性,我区对商品有机肥实行年度计划制。各施用用户要根据下一年商品有机肥使用计划向其所属镇(街道、农林集团)提出申请,由镇(街道、农林集团)汇总后于3月底前集中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省下达的任务,结合各地申请上报计划情况,以文件形式下达镇(街道、农林集团)年度推广计划任务。对于没有提出申请的或下达计划任务之外的,原则上不予以补助。

(二)实行供应招标制

为确保商品有机肥的有效供应,维护市场秩序,我区对商品有机肥实行供应招标制。确定4-5家单位作为我区推广补助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其供应的商品有机肥在我区施用,农户可享受财政补助。其它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供应的商品有机肥在我区使用,原则上不予以补助。

(三)实行购买备案制

为加强对商品有机肥的质量管理,规范销售渠道,我区对商品有机肥实行购买备案制。凡经招标认定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应按约定保质保量及时供应补贴肥料到补贴对象,应附上出厂合格证明,每50吨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做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

(四)实行扶持申报制

为使扶持政策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我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助实行申报制。施用用户通过逐级申报,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局,由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审查各镇(街道、农林集团)的申报材料,核定施用用户补助额度。于10月30日之前以文件的形式分别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同时,分别组织相关人员,整理申报材料,建立工作台账,完成书面总结,作出绩效评价。详细申报程序为施用用户要申报补助的,必须于当年10月10日前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申请表,申请表须经所在镇(街道、农林集团)农业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并由镇(街道、农林集团)农业部门组织公示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申请时还须提供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2020年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通过招投标确定的4-5家单位购买商品有机肥的发票复印件(开具的发票要注明生产厂家及总养分和有机质含量)。

五、资金拨付与管理

(一)资金拨付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经审核以“一卡(折)通”的形式将省和区两级补助资金下拨到施用用户的“一卡(折)通”帐户。

(二)资金管理

为切实提高扶持资金使用绩效,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客观,防止发生骗取、套取扶持资金的现象,要求建立商品有机肥原料采购、生产、销售、施用情况稽核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各施用用户要做好商品有机肥购买、施用情况的登记,提交如实反映商品有机肥来源、数量、施用田块等情况的登记表;各生产企业要认真做好商品有机肥生产、销售和质量检测(按生产批次)情况的统计工作,及时上报统计报表,如实反映原料来源、生产、销售去向及产品质量等情况;各销售单位要做好商品有机肥购销统计工作,如实反映肥料来源、销售去向等情况,以便于各级部门稽查审核。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组织财务审计和日常检查;对采取弄虚作假、转手倒卖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扶持资金的用户和企业,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扶持资格的同时,取消其所有农业项目申报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六、产品质量监管

产品质量的好坏是我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我区将实行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和农业部门三级联动,切实抓好商品有机肥的质量监管工作。各生产企业对于每一批次的商品有机肥必须进行质量自检,应向销售企业和用户提供自检报告,如自检未达标的产品不得出厂;各销售企业必须承担商品有机肥质量监管的主要职责,对所经销的商品有机肥,在生产企业提供自检报告的基础上,登记肥料来源,进行质量抽检,对于抽检不合格的商品有机肥必须退回厂家,不得销售;区农业农村局,作为主管部门,将对我区范围内施用的商品有机肥质量进行不定期巡查监督,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勒令退回厂方,如因质量问题造成农户经济损失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生产和销售企业经济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各级补贴肥料产品供肥,补贴对象三年内不得享受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

(一)供肥企业或补贴对象实施过程中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一年内在各类监督抽查和供货产品抽查中,供肥企业累计出现2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投诉举报并核实的;

(三)供肥企业伙同补贴对象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四)补贴对象将商品有机肥产品作为指标买卖和变相套购享受补贴肥料外流的。

本细则自2020年5月18日起实施,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2011年8月18日原《日博体育_日博体育在线-官网印发<余杭区商品有机肥生产与施用扶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余农发〔2011〕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余农发〔2020〕68号.wps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