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杭余市监罚告〔 2024 〕 237 号

何雄(420321********2814)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惠普墨盒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于2020年11月15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21年3月17日出狱后仍然从事惠普墨粉盒的生产销售,我局于2021年5月18日、2022年10月25日两次共查获你生产销售的不同型号墨盒共380个,经商标注册人辨认,该380个墨盒均非商标注册人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你销售的惠普品牌墨盒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155007.5元,此外,在淘宝平台销售158个,违法经营额39590元。综上,你销售假冒惠普墨盒违法经营额共计194597.5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撤销案件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案件移送回函,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该案的来源;      

2.何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的身份情况;      

3.本局对你做的询问笔录一份、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移送的案件卷宗以及2022年10月移送公安的相关证据材料一份证明你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惠普品牌墨盒的事实以及你过往犯罪情况;

4.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和2022年10月25日出具的鉴定书,证明你销售的墨盒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惠普品牌墨盒;

5.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一份,证明鉴定人员身份;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邮件退回凭证一份证明你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交相关材料。

本局认为,惠普是惠普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的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你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通过往空鼓中填充墨粉然后以惠普品牌进行销售,该墨盒经辨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你的行为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鉴于你自2020年至2022年10月25日期间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属于严重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四)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的规定,责令你停止侵权行为,拟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2021年5月18日我局查获的46个型号342个假冒惠普墨盒以及2022年10月25日我局查获的7个型号的38个假冒惠普墨盒。2、处罚款人民币681091.2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故刊登此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 蔡宇楠 、 李刚  联系电话: 0571-89517963               

联系地址:  余杭区文一西路1500号余杭区政府5号楼17楼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3 月 28 日 



分享: